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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

2018-07-06 08:07  来源:新华网

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华社北京7月5日电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国务院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国务院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六、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总理、国务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九、总理出国访问期间,受总理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

十、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实行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章,发布命令。

国务院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国务院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加强预期引导,有效实施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精准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

十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国务院讨论的法律草案和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由司法部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法规的解释工作由司法部承办。

二十、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法律草案、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司法部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国务院决定。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一、国务院各部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国务院;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国务院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部门规章应当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备案,由司法部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国务院予以改变、撤销。

责任编辑:jiyeb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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