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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罚单”当事人:认错不认罚再次上诉

2013-06-16 16:49  来源:
新华网北京5月24日电(记者周竟)湖南省郴州市农民李清夫妇卖“山寨”羊毛衫遭遇2151万元“天价罚单”备受关注。这个案子经鄂尔多斯法院重审后的最新进展是:法院判定李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99万元。

    尽管这次的罚金比起一审判决已减少9成多,但李清和妻子李红英还是无法接受判决结果,已再次提起上诉。“我们总共只卖了400多件羊毛衫,才赚了1万多块钱,但要罚款199万元,太不合理,这么多钱几辈子都还不上。”李红英说。

    2010年8月,李清夫妇在亲友帮助下开始做羊毛衫买卖生意,他们在郴州市富民市场租赁了一个店铺,同时商品也在淘宝网上销售。这些贴有“鄂尔多斯”、“恒源祥”标志的假冒羊毛衫由李清从浙江桐乡订购。当年12月15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富民市场抓捕了包括李清在内的多位经营户,并扣押店内全部服装和销售用电脑,理由是“涉嫌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

    一审中,鄂尔多斯法院认定,李清共销售假冒“鄂尔多斯”、“恒源祥”羊毛衫26187件,按照吊牌价计算,这批羊毛衫价值4300余万元。按照相关法律,李清被鄂尔多斯中院判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而李清称,这批羊毛衫无论从实体店还是网站销售,价格都在100多元,经营4个多月来共销售400余件,销售额仅6万余元。

    李清卖羊毛衫获利1万元被判刑5年并处罚金2000多万元的消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舆论普遍认为这样的判决有失公允。李清也提出上诉。随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发回重审。

    在这次重审中,公诉人员出示了警方提供的补侦材料,其中有曾经“下落不明的关键证据”——记录销售数据的电脑主机。法院审理认定,李清共假冒“鄂尔多斯”毛衫21754件,假冒“恒源祥”毛衫4433件,按照两品牌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148元和170元计算,李清非法经营数额为398万余元。法院按照刑法213条等相关法律,判决李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99万余元。

    见到这个结果,李红英还是觉得很冤:“我们家店铺才20多平方米,怎么容得下两万多件羊毛衫呢?她曾申请检察院和法院恢复现场查看自家店铺是否能容纳下这么多件毛衫,但未被采纳。

    仅小学文化的李红英在丈夫被捕后,向律师请教和自学了相关法律知识,她说除了数量问题外,这个案子还有几处有争议的地方。“一是刑法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或者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鄂尔多斯法院无权审理我丈夫的案件;二是案件的定性,我丈夫没有参与假冒注册商标,只是从桐乡那边拿货、销售,并不是法院所认为的策划、指使制造假冒羊毛衫,不应被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而是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

    记者就此请教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郑万青。他说,案件之所以有这么大的争议,除了对于假冒羊毛衫数量的认定外,最主要原因是案件的定性。如果李清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这次重审的判决并无不当;但若李清事实上仅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则根据法律规定,销售金额要在25万元以上的,才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才能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罚金数额上,如果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那么199万余元的罚金显然过重。其违法所得为1万余元,则最高罚金也只能是5万余元。

    郑万青认为,“李清若只是从桐乡处订货、销售,应该算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如果有策划或指使他人制造了假冒羊毛衫的行为,应被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应该向社会公开审判的依据,给舆论以回应。”

    “卖假羊毛衫的确不对,该受法律惩罚。但眼下的判决我们很难心服口服。”李红英说,他们只能等候再上诉的结果了。

责任编辑;鹤 君


责任编辑:jiyeb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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